张先生,47岁,湖南人,于2010年2月7日在惠东县平山镇发生交通事故,致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及左下肢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张先生本身为农业户口,调解时车方及保险公司仅愿意按照农村标准支付残废赔偿金38399元。张先生经与家人商量后,认为调解没有保障,如果以后病情出现什么反复,也没有办法再要对方承担责任。而且张先生的一位亲属在内地的政府部门工作,也特意嘱咐其不要私了,要走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本所史闻红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后,发现张先生事故前一直在惠东县居住,且在当地一工厂已工作逾十年。在史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提供了在其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清单、相关银行存折、居住证明等,于2010年7月4日起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张先生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29448元。
主题: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日期:2010-10-21
作者;韩涛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