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是你想买 说买就能卖
发布时间:2012/12/1  |  点击次数:4716 
    【引言】随着房地产商场的发展,二手房买卖也成为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然而,因为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政策规定。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产生各种纠纷显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案情】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海月花园一处房产,由郭某与王某夫妻共有。建筑面积为203.48平方米,登记价为145万多元。2010年5月5日,在第三人世华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出售给胡女士,成交价为510万元,定金8万元,买方应于签约之日起20日内付清首期款为总价款的20%即102万元。合同订立后,胡女士支付了6万元作为定金,后来在办理银行按揭时,被告知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否则不能办理相关按揭手续。为此,胡女士多次与房产所有人协商,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郭某和王某将胡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胡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8万元,同时赔偿损失赔偿10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受胡女士的委托,我所依法指派崔琼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0]10号通知,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首付比例为20%,因此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是,该合同系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期款支付数额增加,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买卖任何一方,更不能因此而认定买方违约。依照相关法律,双方合同解除,卖方已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买方。
    【法院判决】本案经过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6万元;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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