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法院能否按协议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6/1/15  |  点击次数:1444 

问: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法院能否按协议分割财产??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呢?首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否认,离婚协议表示双方感情确实有问题,但是否达到已经感情破裂的程度,却不能仅仅根据离婚协议来判断,因此,单凭离婚协议不足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约定是作为离婚后果出现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关于离婚的财产约定自无必要履行。同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且从本质上说,应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为离婚而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之后一方反悔,在诉讼离婚中,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相比,无论是费用上还是时间的消耗成本都较低,对夫妻双方而言更加便利。虽然协议离婚不具有法院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一次性解决纠纷问题以绝后患,但是协议离婚完全是夫妻双方自愿自决意志的选择,约束力的根基更深厚,更适应现代人快捷高效的生活方式。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要注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对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应该审慎,尽量做出详细的约定,以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讼。至于双方为离婚而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之后一方反悔,协议离婚不成,那么该为了协议离婚而拟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根本就不生效,在进行诉讼离婚时,该离婚协议更不能发生效力,如夫妻双方无其他约定,那么法院对夫妻财产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4、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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